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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进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单位资产整合与共享,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

  (二)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三)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区财政局是负责本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本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本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区级事业单位相关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区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使用事项的审批。

  (五)按规定权限审批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组织区级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跨部门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六)负责组织本区区级事业单位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七)按照本区区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推进有条件的区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本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推广应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区区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十)研究建立本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本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十一)对本区区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负责汇总本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情况,向区政府和市财政局报告。

  第九条 区机管局是负责本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中房屋建筑物(除教育、卫生等系统事业用房)和车辆管理(以下简称“区机管局管理项目”)的具体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本市和本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区财政局研究后制定区机管局管理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相关管理要求和标准报区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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