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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府发〔2012〕1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现将《徐汇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合理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本区区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本区区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徐汇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徐汇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机管局”)、区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规定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六条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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