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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区级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三条 区级行政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区级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区级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第二十五条 区级行政单位原则上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用于对外出租、出借,如确需租借,必须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区机管局审核,说明确需租借的理由,并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区机管局对区级行政单位上报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必要时报区政府审批。

  (三)按规定程序审批同意后,区级行政单位方可进行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二十六条 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核、审批。

  第二十七条 区级行政单位对外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等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上缴区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区级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区属国有资产,区机管局有权予以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和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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