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区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事项中房屋建筑物、车辆配置的审核;负责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核;负责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
(三)负责组织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区级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和清查登记等具体管理工作。
(四)按照区财政局的要求,健全区级行政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五)对按规定管理的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区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负责汇总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情况,并送区财政局。
第十条 区级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本市和本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产权登记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落实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有关事项须按照“三重一大”的要求,进行集体讨论。
(五)应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六)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八)接受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并与有关单位加强情况的沟通和管理的对接。
第十二条 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区级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加强本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区级行政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区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购置、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