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六条 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区财政局是负责本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本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本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区级行政单位相关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区级行政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
(五)负责按规定权限审批区级行政单位部分国有资产的处置。
(六)负责组织本区区级行政单位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七)负责本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推广应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区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九)对本区区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负责汇总本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情况,向区政府和市财政局报告。
第九条 区机管局是负责本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按规定承担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本市和本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区财政局研究后制定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办法、标准并组织实施,相关制度、办法、标准送区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