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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府发〔2012〕1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现将《徐汇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区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及《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区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本区区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徐汇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徐汇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机管局”)按规定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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