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承办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悉办理业务,提高工作效率;负责承接属于本单位职责内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指导、协调业务科室对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的办理,督促检查办理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办理任务。
第三章 分办与承接
第九条 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按照“分类整理、归口办理”的分办原则确定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主办、谁牵头,指定谁、谁主办”的原则承担办理任务。属于单一性内容的,交主管单位办理;涉及多方面内容的,指定一个单位主办,有关单位协助办理(会办),或由多个单位共同作为主办单位协同办理(合办)。必要时,报请区政府领导协调办理。
第十条 区人代会和区政协全会召开期间提交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由大会议案组分送各承办单位;闭会期间提交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经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转区政府办公室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分送各承办单位办理;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市政协提案经区政府承接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分送各承办单位。
议案转书面意见,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政协提案和重要提案以及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推动作用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作为需要重点办理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经区政府领导阅批后,分送各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收到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后,应仔细核对,及时接收确认。
凡属本单位办理职责范围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应逐一登记,提出办理要求,落实承办科室和人员。对内容和要求表述有疑义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应及时与提出人联系,了解办理要求,达成办理共识。
承办单位认为不属于本单位办理职责范围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应在收件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充分理由和办理建议,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后,退回区政府办公室,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四章 办理与答复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收到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后,应从收到之日起二个月内办复。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复的,征得区政府办公室同意后可延长一个月,并需告知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人延期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