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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黄浦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黄浦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黄府发〔2012〕8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区政府同意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黄浦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上海市黄浦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
(黄浦区财政局、黄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本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区国资委出资并监管的集团公司、由区国资委出资并委托监管的集团公司和控股、参股的上市公司,集团公司所属国有控股、参股的企业,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直接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均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要包括:
  (一)应交利润或投资收益,即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或投资收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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