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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的黄浦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三)按照《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第三十一条 区民防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综合协调管理。
  (二)承担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工作职责: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及确保其质量安全。
  第三十三条 区委宣传部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作为本区社会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二)开辟本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宣传专栏;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三)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本区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五)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客观报道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第三十四条 区编办工作职责:
  (一)统筹本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职责的制定与调整工作。
  (二)综合协调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提供指导与服务。
  第三十五条 团区委工作职责:
  (一)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从业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教活动,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带领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从业人员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区人武部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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