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指导、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三同时”指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验收等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依法履行本区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四)指导、协调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
第十六条 区建设交通委工作职责:
(一)负责城区道路、公路等区政设施的安全运营管理。
(二)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职责,负责本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等;研究制定本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三)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综合管线突发性事故处置,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建筑事故的应急救援,参加建筑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投标等的承发包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区商务委工作职责:
(一)协助做好商贸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重点推进区域内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南京路、淮海路、外滩、豫园、新天地)社会商贸企业的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协助街道组织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加强对工业园区、创意园区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指导。
(四)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卫生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区卫生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
(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负责中毒事故的检验、监测,以及职业急性中毒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
第十九条 区国资委工作职责:
(一)指导、督促、检查区国资委直属企业的安全生产。
(二)协调解决区国资系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监管企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事故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