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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的黄浦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的黄浦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黄府发〔2012〕10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区政府同意区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的《黄浦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黄浦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区政府及其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区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监管局,承担区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区安委会的领导和协调,并接受区安委会监督。

第二章 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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