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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决定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决定
(黄府发〔2012〕11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渠道,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抓手。为进一步提高本区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1〕65号)等精神,区政府决定成立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一、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责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审议区政府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研究本区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政府法制办承担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立案受理、调查取证、案件审查、文书送达、档案管理等事务。
  二、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区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区政府法制办分管负责人担任。委员分为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常任委员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相关人员及区政府部分部门相关人员担任;非常任委员从区政府部分部门相关人员以及法学专家、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遴选。

  附件: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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