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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2011年12月20日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书面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书面意见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书面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处理代表书面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的法定职责。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书面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书面意见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 代表书面意见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代表应围绕本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提出书面意见。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书面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的个人问题;
  (二)涉及正在审理的案件的;
  (三)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四)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五)没有实际内容的;
  (六)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书面意见的。
  第六条 代表书面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书面意见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书面意见专用纸,亲笔签名,或通过“上海黄浦人大网”在线提交。

第三章 代表书面意见的提出

  第七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加强与原选区的联系,了解本区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认真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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