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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公开听证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档电量和电价

  (一)电量分档水平。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180度以内;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181-350度;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350度以上部分。

  (二)电价标准。第一档电量电价维持现行价格,为每千瓦时0.5653元;第二档电量电价在第一档基础上每千瓦加价5分钱;第三档电量电价在第一档基础上每千瓦加价0.3元。

  (三)对我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0度免费用电基数。具体免费办法另行规定。

  二、实施范围

  (一)居民阶梯电价执行范围为省级电网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家庭用户。

  (二)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家庭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

  三、其他事项

  (一)考虑我省居生活民用电季节性差异,居民阶梯电量以一个年度为计量周期,月度滚动使用。2012年7月1日-12月31日为一个计量周期。从2013年起,以一个年度为计量周期。新报装用电、变更用电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际用电不满一年的,以按当月至年底时间为一个计量周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二)居民阶梯电价试行后,继续实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自居民阶梯电价试行之日起,对申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居民用户,分时电表由电网企业免费安装,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用户更换安装分时电能表收费标准的批复》(皖价服〔2004〕87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居民用户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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