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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淄博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卫生局、淄博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的实施意见
(淄卫字[2012]86号)


各区县卫生局、公安分县局,文昌湖区地事局,市属医疗单位、市管医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有效维护全市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健全完善全市医疗机构治安保卫体系。根据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均要设立保卫科,配备2名以上保卫干部和不低于员工总数3%的保安人员以及必要的安保器材,在门诊大厅、急诊部和每个楼层等重点科室、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和报警系统,实行“无死角”、24小时安全监控,并与公安机关监控系统联网。其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院等医疗机构要设置专职保卫干部,配备与保卫工作相适应的保安人员和必要的安保装备。公安机关要在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置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与医疗机构保卫人员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出现问题能够快速处置。不具备设立警务室的医疗机构,公安机关要安排社区民警加强指导检查,并建立有效的警医联动机制。已设置警务室的医疗机构,要根据实际需要查缺补漏,确保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未设置警务室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为公安机关设置警务室提供办公、通讯、交通、安保器材等相关保障。

  二、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涉医报警求助,迅速出警,果断处置。对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寻衅滋事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及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大对医疗机构周边的巡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职业“医闹”,坚决铲除活动在医院及周边的涉黑涉恶团伙,对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要挂牌督办,组织精干力量快侦快破,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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