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办法:乙类体育竞赛须在赛前上报市体育局,不上报不得分。上报时需提供比赛批准文件、秩序册和成绩册(所需材料均要提供原件,上报后退回,复印件无效),对各项赛事需注明主办单位,比赛名称、比赛时间地点、1支最高水平运动队名称等。各市体育局在备案后以电子文档方式向省体育局职能部门上报。
评定办法:
每举办1项国际世界级体育比赛得24分;
每举办1项国际国家级体育比赛得18分;
每举办1项国际省级体育比赛得12分;
每举办1项国际市级国际体育比赛得6分;
每举办1项省际国家级体育比赛得15分;
每举办1项省际省级体育比赛得10分;
每举办1项省际市级体育比赛得5分;
每举办1项市际省级体育比赛得8分;
每举办1项市际市级体育比赛得4分;
每举办1项县际市级体育比赛得3分。
上述两类比赛,其中市级体育比赛得分最多为50分。
3、承办省级以上(含省级)体育竞赛受表彰情况
同一项体育比赛(比赛的主办单位、名称和级别一样, 举办年度不同)按最高一次表彰得分计算。
采集办法:由省体育局职能部门提供,以当年度国家体育总局和省体育局的批准文件为准。
评定办法:
每获得1次国家体育总局表彰的体育竞赛最佳赛区称号得100分;
每获得1次国家体育总局表彰的体育竞赛优秀赛区称号得70分;
每获得1次国家体育总局单项运动管理中心或协会表彰的体育竞赛最佳赛区称号得50分;
每获得1次国家体育总局单项运动管理中心或协会表彰的体育竞赛优秀赛区称号得30分;
每获得1次省体育局表彰的承办全国以上(含全国)体育竞赛最佳赛区称号得60分;
每获得1次省体育局表彰的承办全国以上(含全国)体育竞赛优秀赛区称号得40分;
每获得1次省体育局表彰的省级体育竞赛最佳赛区称号得20分;
每获得1次省体育局表彰的省级体育竞赛优秀赛区称号得10分;
4、裁判员队伍建设
裁判员晋升人数按人次计算,同1人在同一年度内获得的不同项目或不同等级的裁判等级可累加计算。
采集办法:新增一级以上(含)裁判员数据由省体育局职能部门提供,以当年度国家体育总局和省体育局的批准文件为准。
评定办法:
每新增1人次国际级裁判员得100分;
每新增1人次国家级裁判员得60分;
每新增1人次一级裁判员得40分,满分80分。
(五)保障条件
1、体育设施建设
采集方法:各地提供体育设施的权属证明、建成使用的照片证明和场地普查资料或统计资料。
(1)权属为体育局并能满足业余训练、具备对外开放条件得满分;
(2)权属为资源整合的,但能满足业余训练需要,具备对外开放条件并对外开放(需提供与体育部门签订的合作协议及政府认可的对外开放的公告或相关文件)的得50分。不能保证业余训练需要和对外开放的不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