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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县级体育工作考核标准和办法》的通知

  4、参加县组田径等比赛成绩
  采集办法:县组田径等比赛成绩册,市级县(市、区)办的以各市十八届省运会周期的文件为依据。
  评定办法:
  获得甲组1-5名得100分;
  获得甲组6-10名得80分;
  获得甲组11-15名得65分;
  获得甲组16-20名得50分;
  获得甲组21-25名得35分;
  获甲组26-32名,或乙组前5名得20分;
  参加县组田径比赛的得10分;
  市队县(市、区)办的其他项目参加省比赛,获集体项目1-3名得60分,4-6名得40分,7-8名得20分;获个人项目名次的,按50%计算。
  满分100分
  5、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数量
  采集办法:有关命名文件
  评定办法:
  一所国家、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或一所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得80分;
  一所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得40分;
  一所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得20分。
  满分100分。
  (四)体育竞赛
  1、举办县(市、区)级体育竞赛
  (1)举办全县(市、区)运动会
  由县(市、区)政府主办,体育局等单位承办的综合运动会,有中小学生、职工和农民等部别,10项以上体育比赛项目,举办周期不超过4年。
  采集办法:由县(市、区)体育局提供运动会批准文件、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各单项比赛秩序册、成绩册等。
  评定办法:单项体育比赛满10项得100分,不足10项得50分,不举办不得分。
  2、承(举)办市级以上(含市级)体育竞赛
  (1)承办甲类体育竞赛
  甲类体育竞赛是指由国际或国家单项体育运动组织以及省或市体育局等单位主办的区域性最高级别体育比赛。
  采集办法:省级以上(含)体育比赛数据由省体育局相关办赛单位汇总后报省体育局职能部门,市级体育比赛数据由市体育局汇总后报省体育局有关部门,后者汇总后报省体育局职能部门。
  评定办法:
  每承办1项由世界单项体育运动组织为主主办的体育比赛得75分;
  每承办1项由亚洲单项体育运动组织为主主办的体育比赛得60分;
  每承办1项由国家体育总局单项体育运动组织为主主办的体育比赛得45分;
  每承办1项由省体育局或省级单项运动管理中心为主主办的体育比赛得30分;
  每承办1项由市体育局为主主办的体育比赛得15分;
  (2)举办乙类体育竞赛
  乙类体育竞赛是指由县(市、区)政府(或体育局或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单独或与其它单位共同举办的体育竞赛。国际体育比赛至少要有1支外国运动队,省际体育比赛至少要有1支外省运动队,市际体育比赛至少要有1支外市运动队,县际体育比赛至少要有1支外县(市、区)运动队。世界级体育比赛至少要有1支外国国家队参加,国家级体育比赛至少要有1支外省(市、自治区)省级运动队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至少要有1支外省省辖市级运动队参加,市级体育比赛至少要有1支外县(市、区)县级运动队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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