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对整治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辖区内整治产品所涉及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以往监督抽验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原辅料购入及使用情况、生产工艺执行情况、委托生产情况、批准文号合法性、标签标识和说明书内容、索证索票及台账建立实行情况。通过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完善并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各项质量安全制度,督促生产企业加强原料采购管理,按照批准的配方和工艺组织生产,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内容,加强原料和成品检验,做好真实、完整自检记录。严格执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建立监管信用档案,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管诚信体系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整治期间,原则上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至少检查2次,零售单位至少检查1次。检查过程和情况要形成书面记录,并有被检查人签字。
(三)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抽验。各单位要按照市局《济南市2012年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抽验工作方案》要求,按时完成抽验工作。同时,要根据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相关产品开展针对性抽验。
(四)严格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宣传。要进一步加强对电视、电台、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检查,对监测到的违法广告,特别是对于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专家或患者名义进行功效证明等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五)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添加行为。对生产违法添加保健食品、化妆品的,一律提请上级部门吊销相关许可证照,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对经营含违法添加物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销售,并责令停业;对在检查中发现保健食品、化妆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都要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并监督企业限期整改到位,确保不走过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添加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工作任务,明确监管责任,采取得力措施,将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添加专项整治工作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