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制订的《关于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四、房源用途调整程序

  (一)未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征收安置住房(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用途调整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管理和房地产登记的若干规定》(沪府办发〔2011〕46号)办理;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征收安置住房用途调整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产权人的登记事项参照沪府办发〔2011〕46号文执行。

  (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用途调整为征收安置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向市或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用途调整申请,并提交建设协议书、建设项目原批准文件等材料。其中,市级项目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申请,区(县)级项目向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申请。

  2.市级项目和区(县)级项目分别按以下要求审核:

  (1)市级项目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对申报材料予以核实,征询项目所在的区(县)政府意见后,出具初审意见书,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后,出具认定文件。

  (2)区(县)级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对申报材料予以核实,征询区(县)规划土地局意见后,出具初审意见书,经区(县)政府同意,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复核。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后,出具认定文件。

  3.根据认定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

  (三)已开工建设的征收安置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集中新建)用途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同投资机构或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共同向市或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用途调整申请,并提交建设协议书、建设项目原批准文件等材料。其中,市级项目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申请,区(县)级项目向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申请。

  2.市和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分别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1)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对市级项目的申报材料予以核实,征询项目所在的区(县)政府意见后,出具初审意见书,经征询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意见后,对符合要求的房源出具认定文件,并抄送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