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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制订的《关于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制订的《关于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府发〔2012〕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制订的《关于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关于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使用效率,实现保障性住房供需平衡,根据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征收安置住房(即动迁安置房,下同)政策规定,现就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房源管理原则

  (一)合理安排,统筹规划。根据国家总体要求,结合本市保障性住房供应和需求实际以及变化趋势,科学合理地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统一建设筹措和房源管理机制,有效实现供需平衡。

  (二)规范运作,严格管理。各类保障性住房应按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确需调整的,应从租、售两方面,构建各类保障性住房用途管理平台,结合实际有序操作,严格对各类保障性住房用途调整特别是租赁型保障性住房调整为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管理。

  (三)优化配置,保证供应。充分利用保障性住房在土地供应、建设、配套和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合理控制成本,使有限的公共资源配置发挥最大效用,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的可持续发展。

  二、房源管理范围和要求

  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范围为征收安置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包括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保障性住房。上述保障性住房可根据国家任务计划安排等要求和本市供需实际相互调整,但按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暂行意见》规定配建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应优先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

  用途需调整的保障性住房已列入年度建设(筹措)计划上报的,计划调整和统计考核按照保障性住房计划和统计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计算。保障性住房项目用途调整后,全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筹措总量必须满足国家下达和本市确定的年度目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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