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食药监械〔2012〕164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局泰州医药高新区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注销工作,统一注销程序,根据《关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市〔2004〕519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动注销程序的情形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依法予以注销。注销程序可由相关企业启动,也可由《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原发证机关依法启动。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终止经营或者依法关闭的;
(三)不可抗力导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的;
(四)企业去向不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登载的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实地调查,经书面告知和网站公示,仍无法联系的;
(五)企业已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但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期限内办理《营业执照》的;
(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已被依法注销、撤销、吊销或被宣布无效,但仍持有有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二、注销程序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注销工作由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办理。
(二)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 ,由申请企业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注销申请表》(样表见附件),并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以及其它相关材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局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局应在收到企业注销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注销的书面决定,并在做出书面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企业,同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企业未主动申请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由原发证市局依法启动注销程序的,各市局应在充分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据的基础上,拟定面向企业及公众的公告文件(加盖市局公章),并在市局网站上公示60日,同时书面告知(告知可采用挂号信邮寄等形式,并保留告知凭证)拟被注销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