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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厅关于抓紧做好表彰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抓紧做好表彰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鲁农经管字〔2012〕9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表彰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12]16号)要求,经研究,现就做好我省推荐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从省级示范社中推荐。对从事粮棉油和菜篮子产品生产的示范社予以适当倾斜。合作社负责人当选省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科普标兵、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新长征突击手、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优秀青年团员等荣誉称号的可适当倾斜。
  二、推荐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两年以上,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运转有效,成员关系和谐。
  2.财务管理规范。成员账户健全,财务公开透明,财政扶持资金依法量化,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额超过可分配盈余的60%。
  3.服务能力强。实有成员数量150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服务)收入300万元以上,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达到80%以上,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
  4.产品质量安全。具备完整的生产记录,产品质量可追溯,生产的农产品获得无公害、绿色或有机、QS认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
  5.社会声誉好。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经营,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未发生生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成员利益纠纷等不良事件,无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三、推荐材料要求
  各市要高度重视、坚持标准并依照分配名额(见附件1)按时上报,所推荐的示范社要认真提供主要事迹(见附件3)材料,重点说明在开拓市场、规避风险、科技推广应用、维护成员利益、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力求简明扼要,字数500字左右。于2012年6月20日前将附件2和附件3一式5份上报省经管处(站),同时,报送上述材料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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