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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抚顺市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1)曾涉及购销假药案件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弊案件的;
  (2)近两年受过行政处罚的;
  (3)近一个时期有群众举报的;
  (4)管理基础薄弱且曾存在违反药品GSP行为的。
  (三)药品零售
  1.重点整治内容:
  (1)进货来源把关不严,从非法渠道进货,特别是从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假药的;
  (2)未按要求销售处方药、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产品的销售去向不清;
  (3)购销资质档案不全,审核不严格,超方式、超范围经营;
  (4)购进药品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销售出库单,购销票据与实物不符,购销票据和记录不真实;
  (5)驻店药师不在岗及不能履行质量管理职责的。
  2.重点检查企业:
  (1)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零售药店;
  (2)近两年受过行政处罚的;
  (3)近一个时期有群众举报的;
  (4)属于单体药店,且管理基础薄弱的。
  (四)医疗机构
  1.重点整治内容
  (1)进货来源把关不严、非法渠道进货的行为;
  (2)购药资质档案不全、购药票据实物不符、购销票据和验收记录不真实的行为;
  (3)非法配制制剂和非法使用其它单位制剂的行为;
  (4)从无证单位购进医用氧气的行为;
  (5)从无证单位购进疫苗或不按冷链进行管理的行为;
  2.检查范围及重点
  (1)全市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
  (2)近两年受过行政处罚的;
  (3)近一个时期有群众举报的。
  三、工作步骤
  集中整治为期四个月,主要步骤为:
  (一)宣传发动、企业自查自纠阶段(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2年3月底)。全市所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均要对照上述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自查自纠报告于3月底前报市局安监处。市辖药品经营企业的自查自纠报告于2012年3月底前交到市局市场处,县辖企业单位于2012年3月底前交到各县局。
  (二)集中检查及总结阶段(2012年3月初至6月10日)。各县局、市局有关执法部门对辖区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集中检查期间,监管部门的检查与企业自查可交叉进行。集中检查结束后,各县局、市局有关执法部门要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自查情况、集中整治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报告于2012年6月5日前分别上报市局各职能处室处。市局各职能处室对全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集中治理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形成报告于6月10日前报市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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