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曾涉及购销假药案件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弊案件的;
(2)近两年受过行政处罚的;
(3)近一个时期有群众举报的;
(4)管理基础薄弱且曾存在违反药品GSP行为的。
(三)药品零售
1.重点整治内容:
(1)进货来源把关不严,从非法渠道进货,特别是从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假药的;
(2)未按要求销售处方药、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产品的销售去向不清;
(3)购销资质档案不全,审核不严格,超方式、超范围经营;
(4)购进药品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销售出库单,购销票据与实物不符,购销票据和记录不真实;
(5)驻店药师不在岗及不能履行质量管理职责的。
2.重点检查企业:
(1)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零售药店;
(2)近两年受过行政处罚的;
(3)近一个时期有群众举报的;
(4)属于单体药店,且管理基础薄弱的。
(四)医疗机构
1.重点整治内容
(1)进货来源把关不严、非法渠道进货的行为;
(2)购药资质档案不全、购药票据实物不符、购销票据和验收记录不真实的行为;
(3)非法配制制剂和非法使用其它单位制剂的行为;
(4)从无证单位购进医用氧气的行为;
(5)从无证单位购进疫苗或不按冷链进行管理的行为;
2.检查范围及重点
(1)全市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
(2)近两年受过行政处罚的;
(3)近一个时期有群众举报的。
三、工作步骤
集中整治为期四个月,主要步骤为:
(一)宣传发动、企业自查自纠阶段(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2年3月底)。全市所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均要对照上述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自查自纠报告于3月底前报市局安监处。市辖药品经营企业的自查自纠报告于2012年3月底前交到市局市场处,县辖企业单位于2012年3月底前交到各县局。
(二)集中检查及总结阶段(2012年3月初至6月10日)。各县局、市局有关执法部门对辖区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集中检查期间,监管部门的检查与企业自查可交叉进行。集中检查结束后,各县局、市局有关执法部门要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自查情况、集中整治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报告于2012年6月5日前分别上报市局各职能处室处。市局各职能处室对全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集中治理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形成报告于6月10日前报市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