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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产权人自查。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人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排查内容,对既有玻璃幕墙进行全面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立即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确保使用安全。同时,要认真填写《既有玻璃幕墙安全自查情况表》(附件1),于6月30日前连同自查情况的书面材料一并报送至当地主管部门。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锦州、阜新、朝阳市报送至当地房产局;丹东、营口、辽阳、铁岭、盘锦、葫芦岛市和绥中县、昌图县报送至建委负责房产管理部门(以下全部简称: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各级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人自查,并组织力量,对产权人自查情况进行检查,特别要对高层建筑、人流密集区域、青少年或幼儿活动场所以及有安全隐患投诉的既有玻璃幕墙的产权人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我厅将组成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督查组,对各市排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限期完成整改。对于排查中发现的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既有玻璃幕墙,主管部门要督促产权人于2012年7月31日前完成整改。对难以及时改造的,产权人应加强对玻璃幕墙的维护管理和安全监控,发现安全隐患,立刻整改。对于年久失修或已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玻璃幕墙,必须委托进行安全性鉴定,并及时将鉴定结果和安全处置情况报当地主管部门。
  (四)建立管理档案。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人要建立健全玻璃幕墙安全维护档案,自查、整改及维护情况要计入档案。各级主管部门要对产权人自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填写《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建立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管理档案。各市排查情况统计表要于2012年7月31日前报送我厅。
  五、组织领导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由厅勘察设计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会同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委托省装饰协会和省建设科学研究院。省装饰协会负责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情况的汇总分析,对所有既有玻璃幕墙建筑进行统计,并建立管理档案;省建设科学研究院负责为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各市、县(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统计汇总、建立档案和信息报送工作。
  (三)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人是保障玻璃幕墙安全的责任人,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的责任主体为该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人。如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各业主应共同协商确定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安全维护责任人,牵头负责玻璃幕墙的安全排查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从即日起到8月25日前完成。各市要明确负责此项工作部门,指定专人为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联络员,负责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并于6月22日前将工作部门名称、联络员名单(附件3)报送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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