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达2011年—2015年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标的通知
(苏卫规财〔2012〕22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
财政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11年-2015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卫办规财函〔2011〕246号)和《卫生部关于下达2011-2015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卫规财发〔2011〕8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和各地规划需求申报情况,经组织专家论证和研究,现将核准的各地2011-2015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控制数(详见附件)下达给你们,并就规划的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规划指标控制。各地要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围绕调整资源配置和降低医药费用两个基本目标,依据资源共享、总量控制、属地管理、严格准入、有效使用的原则,以核准的规划指标为依据,明确规划期内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指标分解,并将最终调整的规划方案报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备案。各地要合理布局优质资源,重点满足县医院建设与装备的需要;要重点保障装备空白地区配置需求;要坚持公立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以政府投入为主,优先考虑政府投资装备;要预留非公立医疗机构规划配置空间,支持满足其符合条件的配置需求。
二、规范申报审批程序。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和我厅印发的有关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按照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组织开展大型医用设备申报审批工作。要在控制指标范围内申报配置需求,严格审核医疗机构配置条件,着重考虑专业人员资质、辐射防护安全和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坚决杜绝违规装备现象发生,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维护患者权益。
三、落实阶梯配置政策。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182号)要求,依据自身的功能定位、技术水平、学科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等因素明确医疗机构装备机型类别,新增配置要以临床实用型为主,严格控制高端机型配置,杜绝医疗机构盲目追求高端设备。各地对新增高端机型的医疗机构要重点审核,新增配置数量不得超出高端机型的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