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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照国家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证系统运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依据本规范,加强系统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明确各类人员职责,确保系统24小时开通,处于完好、有效工作状态。

第三章 系统管理

  第十四条 系统运行所依赖的网络设备、服务器、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手持执法终端等设备,以及操作系统、数据库及中间件等软件,未经许可,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拆卸设备部件,不得擅自安装与系统使用及业务操作无关的软件。
  第十五条 江苏省卫生厅负责统一组织设定各单位系统管理员账号、密码、权限以及其他配置文件;各级业务操作人员账号及权限由各单位系统管理员按照业务规范要求设定。江苏省卫生厅保留按照业务规范核查权限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直接登录省级平台进行业务操作的单位,业务应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排查原因,如经确认是省级平台出现问题应及时汇报,提出请求处理,并记录详细情况。
  第十七条 采用分布式部署的地区应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为信息系统提供基本运行环境:
  (一)配置符合系统运行要求的专用机房;
  (二)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三)根据需要,配备UPS电源、磁带机等保障设备;
  (四)其他系统运行需要的环境或设施。

第四章 应用系统管理

  第十八条 系统应用的软件升级工作,由江苏省卫生厅根据本系统在全省的实际运行情况,制定升级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因管理需要升级应通告江苏省卫生厅,升级过程中所有涉及标准、规范必须与系统要求一致。
  第十九条 各级管理及业务操作人员应按照要求定期参加由江苏省卫生厅组织的会议、培训、问卷调查及其他形式的业务交流活动,并按照江苏省卫生厅统一要求,安排进行各项系统运行相关操作。
  第二十条 各级管理及业务操作人员在系统运行中有关系统的合理化建议或问题可通过电话、即时通讯工具、视频会议、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直接与江苏省卫生厅技术管理人员联系。

第五章 数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 系统数据库按下列原则分布:机构人员信息、权限信息统一在省平台维护,按照数据交换规则供各分布式平台使用;其他业务数据库由各级平台建立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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