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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

  第四条 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坚持为卫生监督业务管理工作服务、为基层和管理相对人工作服务的宗旨,遵循“以用为本”原则,以信息化推动卫生监督业务的科学化和现代化,实现全省卫生监督所有实体业务网络平台全覆盖运行。
  第五条 在系统运行管理工作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卫生监督机构用户应接受江苏省卫生厅的统一技术指导,并与相关业务部门积极配合,保证现有业务实际操作与系统运行完全一致,配置的各项业务流程严格按照本级规范要求并全部在系统中运行,数据及时录入、更新和共享。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卫生监督机构的主管领导要重视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工作。积极推广信息化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广泛应用,制定吸引人才政策,大力培养、依靠和关心本级的专业技术人才。建立全面的综合考评制度,对在卫生监督信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定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并落实相关责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发生严重影响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系统故障,防止信息丢失和泄漏。
  第八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自建的业务系统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江苏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卫生监督业务系统平台及省级行政权力系统(包含法制监督与电子监察)的统一维护管理工作。省级及以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分布式部署平台的管理以及系统中涉及本级的业务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保障系统建设规范、有序、可持续地发展。
  第十条 行政权力系统(包含法制监督与电子监察)由本地卫生行政部门按当地政府要求组织建设,涉及的所有业务数据必须与本系统实时同步并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江苏省卫生厅对系统用户、权限等部分数据进行统一管理并经过省平台定期下发至各分布式部署系统,其他未统一管理的数据由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明确信息通信的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配齐满足基本工作需要、能够胜任网络通信与软硬件维护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下属各业务科室、基层要配备专(兼)职的应用操作维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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