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督查,全面完成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照信息系统考核验收标准等要求,加大对市本级和辖区县(市、区)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将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纳入到单位内部绩效管理的考核范围,作为卫生监督日常工作内容加强管理。为规范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我厅组织制定了《全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规范》(见附件)供各地参考使用。
为加快全省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自即日起,我厅将对各地信息系统应用情况实行全省定期通报制度。根据省信息系统数据平台统计结果对各地信息系统模块应用情况和数据结果实现比对和通报,并将统计结果作为对各地医改任务和卫生工作综合目标考核有关内容考核的参考性依据。同时,我厅将对原有的“考核验收采取以市为单位,市级考核、省级验收的方式”调整为“考核验收采取以市为单位,市级考核、省级验收的方式,对条件成熟的县(市)也可采取市级考核、省级验收的方式先行验收(区级信息系统考核工作原则上由市级负责)”,有关具体考核验收办法仍按《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发〔2011〕4号)、《省卫生厅关于组织开展江苏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情况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苏卫监督〔2011〕28号)和《关于下发〈江苏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考核验收操作细则〉的通知》(苏卫监督便字〔2011〕45号)有关规定开展。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全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安全可靠运行,规范信息系统运行管理,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中具有相关行政授权并取得对应系统权限的所有用户,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系统,是指由江苏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建设,包含省级行政权力(包含法制监督与电子监察)、全省卫生监督业务系统,以及在省级以下的市、区(县)本地单独部署的分布式卫生监督业务系统,是江苏省卫生区域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