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鉴定)机构行政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职业培训环境,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现对我省职业培训(鉴定)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规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技工学校审批、评估、评审有关问题
(一)申请成立技工学校的,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技工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6号)按如下程序审批: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办者的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对其进行实地考查;对初审合格的拟设立学校,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正式向所在市人民政府报告,并由市政府正式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在收到申请报告后,委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申请成立的学校进行审查并提出对申办学校的具体意见;省政府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的办理意见审批。
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报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职业培训学校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办公、办学场地有效房产证明或租用协议书;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职业培训学校主要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明复印件和教育工作经历证明;拟聘教师、财务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明及聘用合同;相关的规章制度合订本;《技工学校审批表》一式五份。
(二)技工学校申请晋升省重点技工学校的,按照《关于颁发辽宁省重点技工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劳培字〔1990〕132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技工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6号)要求执行。
(三)技工学校申请晋升国家重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的,按照《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和高级技工学校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2011〕205号)和 《关于印发<辽宁省技工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6号)要求执行。
(四)技工学校申请晋升技师学院的,按照《关于做好技师学院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29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技工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6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