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内容
(一)各市州主要考核服务业发展的总体水平、规模、结构、效益及投入状况等(见附件1)。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央在甘有关单位重点考核省政府分解的涉及服务业发展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按照部门和单位职责推进服务业发展的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见附件2)。
四、考核方式
(一)各市州政府考核。每年3月底前,依据省统计局及相关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各项指标基础数据,采用功效系数法,结合指标权重,计分确定年度考核初步结果。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央在甘有关单位考核。每年2月底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省政府分解的涉及服务业发展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向省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总结报告抽查工作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初步确定考核结果。
五、评价考核审定与奖励
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初步结果经省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省政府批准公布。对评价考核前3名的市州政府、部门和单位,由省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对受表彰的市州在下一年度安排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时给予倾斜。
本办法由省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市州政府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2.有关部门和单位服务业主要考核指标
附件:1.市州政府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序号 | 考 核 指 标 | 计量单位 | 权重系数 |
1 | 服务业增加值 | 亿元 | 10 |
2 | 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 % | 10 |
3 |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 % | 10 |
4 | 人均服务业增加值 | 元 | 10 |
5 | 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 | % | 8 |
6 | 服务业税收增加额占地区税收总额的比重 | % | 5 |
7 |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 | % | 10 |
8 |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 | % | 10 |
9 | 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 | % | 10 |
10 | 批发零售业销售额增长速度 | % | 6 |
11 | 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 | % | 5 |
12 | 旅游业总收入增长速度 | %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