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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2〕15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甘肃省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办法(试行)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客观地反映和评价服务业发展状况,推动全省服务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甘政发〔2012〕65号),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评价指标体系应体现系统性,指标设置既能从宏观上体现服务业发展水平,全面反映服务业经济活动与宏观经济的内在关系,又反映服务业发展的结构、效益、投入状况等。

  (二)客观性。设定综合指标、结构指标、效益指标等应体现科学、全面和有效性,确保客观和公正的反映服务业发展水平。

  (三)导向性。评价考核体系在反映服务业发展的总量、增速的同时,更加注重服务业发展的结构和效益,体现服务业发展的战略导向,引导行业和企业发展方向。

  (四)可操作性。市州考核体系以量化考核为主,部门考核体系以定性评价为主,力求考核评价准确可行,具有可比性和可操作性。

  二、考核对象

  (一)全省14个市州政府。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旅游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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