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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陵府办〔2012〕9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海南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琼府办〔2011〕16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开展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省驻我县的行使行政审批权的有关单位,都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对涉及本部门业务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需要县级初审报上级审批机关审批的上报项目、以及需要登记备案年审的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尤其要注意清理因法律法规的立、改、废而增设或废止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因省直管县政策实施后省部门权力下放而增加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清理原则

  (一)国务院、省、县政府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

  (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作为设定依据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

  (三)国务院各部门、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本县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1、与现实管理需要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

  2、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

  3、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或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

  4、长期未实际实施,取消后不影响社会管理的。

  三、工作安排

  此次清理工作由县法制办牵头,县监察局、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县物价局参加,组成清理工作小组,指导各部门(单位)清理审批项目。各部门要先自行清理,对照现行法律法规,组织清理现时实施的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对违反政企、政事分开原则的审批、妨碍公平竞争和市场开放的审批、在实践中难以发挥作用的审批,即使有合法的依据,也要提出取消建议,并积极与上级业务部门沟通协商,争取得到支持。清理的内容按照清理登记表(见附件)中的各项要求,逐项填写并于7月20日前报送县法制办。清理登记表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档各一份。若逾期未上报,在清理登记表中未反映的行政审批项目,按取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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