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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综合防灾减灾责任体系的通知

  (五)林业部门责任。适时启动林业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接到干旱、大风、雷电、高温、干热风、森林火灾等灾害预警信息后,对可能引发灾害的隐患点进行监测;联合财政、卫生等部门做好有害生物防治专项经费申请、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监测和基础调查工作。

  (六)卫生部门责任。适时启动疫情疫病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监督和防止灾区疫情疫病、疾病传播蔓延等灾区防疫工作,配合新闻媒体开展灾区群众健康教育;联合财政、交通运输、教育、公安等部门做好疫情疫病防治经费申请、疫情疫病防控物资的调度运输、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

  (七)民政部门(减灾委办公室)责任。适时启动各类灾害应急救助响应;迅速派出工作组核查灾情;及时向上级部门、涉灾单位报送灾情信息;联合财政部门申请灾害应急救助资金;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及时向灾区下拨救灾资金、调运救灾物资;指导灾区民政等相关部门开展救灾工作。

  (八)工信部门责任。适时启动民爆行业应急预案,在出现危及民爆物品的自然灾害隐患或灾害发生时,指导企业做好民爆物品的管理或转移。

  (九)其他部门责任。发展改革、公安、建设、科技、水利、环保、商务、广电、测绘、通信、安监等部门要根据灾情类别和响应等级,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协调联动工作。

  三、应急处置责任体系

  对于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农业灾害、疫情疫病灾害、林业灾害的应急处置,所有涉灾部门要按各专项应急预案、协调联动责任体系赋予的工作职责,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履行应急处置责任,力争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一)气象部门责任。灾害发生后,及时跟踪灾害发生地的气象灾害发展动态,根据已经形成或有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信息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导相关部门和人员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协助民政、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电力、通讯等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修复灾区受损气象设施。

  (二)地震部门责任。向灾区派出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强震和前兆台站,增强灾区的监测能力,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测提出初步判定意见;利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对地震灾情作出快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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