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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综合防灾减灾责任体系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综合防灾减灾责任体系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2〕15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甘肃省综合防灾减灾责任体系》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市州政府要参照《甘肃省综合防灾减灾责任体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防灾减灾责任体系。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甘肃省综合防灾减灾责任体系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防灾减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依据《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急预案,特制定全省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农业灾害、疫情疫病灾害、林业灾害等领域的监测预警预报、协调联动及应急处置责任体系。

  一、监测预警预报责任体系

  按照建立完善综合防灾减灾责任体系要求,结合气象、地震、地质、农业、林业、疫情疫病等灾害应急预案,进一步强化各相关部门在监测预警预报环节的责任。

  (一)气象部门责任。负责气象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审核和上报;负责各类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按照规定时间逐级发布气象服务信息;负责气象灾害预防知识宣传培训;加强气象信息员队伍及其他气象预报预警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地震部门责任。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处理、预警、预报,及时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按照规定时间逐级发布地震信息;负责建设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负责地震成因、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宣传;加强地震灾害信息员队伍及地震灾害预警预报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工作。

  (三)国土资源部门责任。负责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重要区域进行预警;负责泥石流、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的确定及规划建设;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队伍及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四)农牧部门责任。负责农业(含牧业、渔业)病害、虫害、草害、鼠害(含草原)、草原防火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预报信息;负责有关常见农作物病虫害、草场牧区灾害、鼠害、草原防火等农牧生产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积极组织开展农牧业防灾减灾技术攻关及专业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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