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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计划管理产品生产和销售台账,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四条 地方企业应于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前向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上月计划执行情况表(见附件2)。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汇总企业情况后,应于每月10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五条 企业未获得计划指标,不得从事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的生产。
  第十六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无计划生产企业的清理,坚决依法关闭违法违规企业,禁止无计划企业从事稀土生产,并配合国土、环保、工商、税务、安监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超计划生产的企业,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计划管理产品的生产,并对企业进行警告,核减下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对计划管理、监督、检查不力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超计划生产的省(自治区)和中央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超计划的产量核减该省(自治区)和中央企业下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负责计划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有关省(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自2012 年6月13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
  地址:
  邮编:
  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稀土办公室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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