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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2]4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总要求,以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强化“四个责任”,打好“三个攻坚战”,抓好“六项建设”,努力减少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以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成效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强化“四个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严格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和包保责任制。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细化分解到基层。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严格实行安全生产工作月通报、季公告、半年检查、年终考核兑现奖惩制度,加强检查考核。完善与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及领导干部政绩业绩相关联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严格“一票否决”制度。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问责制,对有违法违规、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职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制定本行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行业安全标准和规章,组织开展本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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