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2010修正)

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1996年8月30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3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2004年1月1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地表水及再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水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县(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条 本市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和其它用水。对各行业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分类定价。严格限制高耗水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约用水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六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新产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城市用水总需求超过总供给能力时,为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限制用水和调整计划用水指标的措施。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