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招标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和中、省直各部门要根据国家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抓好贯彻施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二)建立电子招投标制度。要按照国家电子招投标办法,建立技术规范的电子招投标制度,推动建立符合省情、定位清晰、分工明确、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投标系统,进一步提高招投标活动的效率和透明度。(省政务公开办公室牵头负责)

  (三)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要求,研究制定招标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负责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省直有关部门,要抓紧修改相关管理办法,做好机构资质认定与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四)健全标准招标文件体系。省、市(州)、县(市)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的贯彻实施工作,严格按规定使用《标准文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好行业范本与《标准文件》的衔接。根据国家编制标准货物、服务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提高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使用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参加)

  (五)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关于评标专家库制度要求,组建专家涵盖面广泛、门类设置科学,功能综合齐全,管理标准现代的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研究起草制定我省规范评标专家入库审查、考核培训、动态管理和抽取监督的管理办法。逐步建立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和各级评标专家库之间专家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网络体系。(省政务公开办牵头负责,省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参加)

  (六)完善招投标信用制度。要结合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研究制定招投标信用评价标准和具体办法,逐步建立健全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机制。(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改进行政监督

  (一)加强监督管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省直企业招投标活动,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改变监督缺位状况。严格执行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有关部门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时,要确保招标代理机构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评标专家抽取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规范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确保评标行为客观、公正、科学;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防止签订 “阴阳合同”、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变更的监督约束,防止 “低中高结 ”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加强招投标全过程监督,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如不及时纠正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