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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清理范围。凡涉及到招投标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对与招投标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起草部门梳理后,按立法程序报政府法制办审核。

  (二)清理内容。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存在前述情形的,应当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予以废止。

  (三)清理方式。按照 “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省直部门由制定机关或者牵头起草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招投标各类规定进行清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在清理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四)进度安排。2012年7月6日前,各市(州)、县(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清理意见报本级发展改革委汇总,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同级法制办、监察局;中、省直有关部门要将本部门清理意见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法制办和省监察厅对各地、各部门清理情况汇总后,报经省政府同意,以省发展改革委文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国家法制办、监察部。需要修改、废止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各制定机关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五)巩固成果。为切实维护招投标规则统一,避免政出多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招投标政策规定的会商机制,确保所制定的招投标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上位法,并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大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坚决纠正违反上位法、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等问题。(各级政府,中省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完善《条例》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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