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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积极组织对《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深入学习。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开展学习《条例》活动,广大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带头学习。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组织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条例》,不断提高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能力。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将加强《条例》学习作为提高队伍业务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和招标代理行为。评标专家要重点学习《条例》有关评标纪律和评标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增强客观公正评标的自觉性。(各级政府,中省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广泛宣传。各地、各部门要把学习《条例》作为 “六五”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制定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知识竞赛等方式,广泛宣传《条例》。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和相关行业组织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各级政府,中省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培训。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对本部门、本系统从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并将《条例》学习纳入培训和考核内容。省国资委要组织对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要对评标专家进行集中培训。相关行业组织要开展会员单位培训。各种培训要确保培训质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乱收费。(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认真做好招投标有关规定的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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