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签署或者盖章的请求书,委托代理人处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注明授权权限;
(二)涉及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涉及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涉及版权的,应当提交版权权利证明、版权人身份证明;是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提交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或者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等证明材料;
(三)被投诉人基本信息,包括被投诉人的名称、所在展位等;
(四)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五)被投诉人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名称、涉嫌侵权的理由及证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所称证据,涉及专利侵权处理请求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除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外,涉及方法发明专利或者是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应当提交涉及产品的配方、组分或者被投诉人所采用的方法;
(二)涉及大型机械设备、精密仪器结构等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应当提交其形状、构造或者二者的结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能够证明被控涉嫌侵权产品侵权的证据。
第十六条 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提交虚假材料。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公证认证的规定,并应当附带相应的中文译本。
第十七条 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不受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
(二)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的;
(三)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程序之中的;
(四)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后处于复审或者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之中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相关规定,未能在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通知的期限内补充相关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