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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员会关于同意接受王飞同志辞去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接受王飞同志辞去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2年6月29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同意接受王飞同志由于工作需要,辞去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职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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