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选址不合理、违法建设违法排污、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重污染企业,依法查处和取缔。此项工作于2012年5月底前完成。
2、对厂址位于基地外,符合保留条件的现有重污染行业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初审报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原地保留。电镀、印染行业的原地保留在基地经省环境保护厅批复同意后2个月内完成,其他行业的原地保留在2012年10月底前完成.
3、对不符合原地保留或未申请原地保留的企业,须在基地建成半年内全部迁入基地,否则依法实施关闭。
4、企业申请原地保留条件:
(1)电镀、漂染、制浆造纸、鞣革重污染行业企业,申请原地保留应符合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环〔2008〕88号)提出的条件。
(2)化工(含石化)、建材、发酵等重污染行业企业,位于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外,申请原地保留应符合下列条件,但不得扩建(增产不增污项目除外)。
①符合国家和省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②选址位于非环境敏感区,有环境容量;
③污染物能够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地方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④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并经省认定的清洁生产企业。
(五)强化“三同时”验收。基地的环保“三同时”现场监理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基地及入基地项目竣工后,由审批的环保部门负责环保验收。
六、工作措施
(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经信、监察、财政、国土资源、水务、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卫生、安监、规划等部门参加的市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二)明确责任分工。
有关县(市、区)负责本辖区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要加强对重污染行业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引导,制定基地建设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和时间要求,确保基地建设(包括选址、立项、环评、报批、征地、基础设施配套等)、现有企业环境整治、迁入基地等工作按要求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