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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2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2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12〕4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我省各级认真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不断加强涉农负担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农民负担总体上保持在较低水平,农村干群关系明显改善。但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监管力度有所减弱,涉农乱收费问题不断出现,向农民集资摊派现象有所抬头,惠农补贴发放中“搭车”收费、抵顶代扣费用问题时有发生,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不规范和超范围、超限额等问题在部分县(市、区)比较突出,部分领域农民负担增长较快。全省各级、各部门要从巩固执政基础,关注民生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重要性,不断增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和加强源头预防,为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再创山东农业农村发展新优势作出新贡献。

  二、明确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管理涉农收费和价格。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收取,严禁向农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防止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收费透明度。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征订任何教辅材料;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严禁以赞助、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或“搭车”收费。对生猪养殖户,严禁在养殖、屠宰和销售环节多收乱收费用。严格执行引黄水费最高限价政策,禁止向用不上黄河水的村民收取水费或按人口、按地亩平均摊派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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