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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2〕4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巩固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成果,加强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加快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水库移民工作的重要性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工作,特别是2006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不断加大扶持力度,移民直补资金全部兑现,移民人均纯收入大幅度提高,实施了一大批农田水利、道路交通、饮水安全、教育、文化、卫生等民生项目,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发展活力明显增强,基础设施条件初步改善,社会总体稳定,实现了“确保政策兑现、确保资金安全、确保社会稳定”的阶段性目标。但由于受自然资源条件差、投入不足等因素制约,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依然薄弱,发展后劲不足,水库移民与当地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仍有较大差距,水库移民连带影响问题、长远发展问题尚未从根本上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改善民生、加快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面临诸多困难。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的贯彻落实,水利工程建设步伐将进一步加快,移民群体将继续扩大,水库移民工作任务将更加艰巨。为进一步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0〕2978号),提出进一步整合涉农政策、项目和资金,加大综合帮扶力度,为加快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也对移民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今后一个时期水库移民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让移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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