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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7)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确定中止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1)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0.5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或50万人以上。(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6.4.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a.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b.向民政部报告灾情;

  c.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d.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省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省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6)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省卫生厅指导受灾市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确定中止Ⅳ级响应。

  6.5 信息发布

  6.5.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6.5.2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6.5.3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减灾委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6 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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