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确定中止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1)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0.5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或50万人以上。(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6.4.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a.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b.向民政部报告灾情;
c.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d.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省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省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6)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省卫生厅指导受灾市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确定中止Ⅳ级响应。
6.5 信息发布
6.5.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6.5.2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6.5.3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减灾委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6 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