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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5)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国务院或财政部、民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省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中央和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6)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省卫生厅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省民政厅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市或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决定中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6.3.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a.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b.立即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c.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d.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市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由省民政厅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宣传工作。

  (5)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必要时向财政部、民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省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中央和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6)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省卫生厅指导受灾市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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