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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中心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省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政府及省减灾委设定四个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I级响应由省长统一组织、领导;II级响应由省减灾委主任(副省长)统一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IV级响应由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组织协调。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或300万人以上。(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并向省政府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由省政府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6.1.3 响应措施

  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工作,由省减灾委统一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情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a.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b.以省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c.立即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d.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e.与国家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

  f.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市的情况汇报;

  g.向灾区紧急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h.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2)由省政府或省减灾委主持会商,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市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3)省政府领导或省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进行实时评估。

  (5)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国务院或财政部、民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省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中央和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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