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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二)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以分级管理、属地管理为主。(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减灾委员会

  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省减灾委办公室

  省减灾委办公室具体承担全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其具体职责是:(1)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协调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听取灾区关于灾情和灾害救助情况的汇报;(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灾害救助工作情况;(3)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4)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省民政厅、财政厅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编制、安排省级救灾资金预算,下拨中央救灾资金,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2 省级每年综合考虑受灾情况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1.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2 物资准备

  3.2.1 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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