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 2012年8月1日-8月15日,严肃整改阶段。针对检查中的问题,按照《办法》和《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整改。
第四阶段 2012年8月16日-8月30日,建章立制和总结阶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建立《随附单》和是否明示“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管理制度,同时,对自查和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和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时予以纠正和改进。
三、检查要求
(一)周密部署。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抽调人员,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实施本次专项检查。
(二)突出重点。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要找准突破点和薄弱环节,对所属酒类经营企业,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查工作,检查面不少于90%;对商务主管部门,要全面进行检查,确保专项检查取得成效。
(三)依法行政。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提高酒类经营者及社会对随附单制度的认知度和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重要性认识;在检查中,要严格查验酒类经营企业进货、销货《随附单》和是否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标识,对经宣传教育仍未执行《随附单》和未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标识制度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专项检查中,发现酒类经营企业无酒类许可证或未备案登记从事酒类经营,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四)及时总结。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具体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及时进行总结,并于2012年8月30日前将书面材料(连同电子文档)报省厅。专项检查期间,省厅将到部分市(州)进行督查。
专项检查结束后,请各地按照川商秩[2011]50号文件要求,继续在每季度首月8日前将上季度的《随附单》管理工作情况报商务厅。
特此通知。
联系人:商务厅秩序处 田勇 罗国平
联系电话:028-83236337 028-83220344
邮箱:jgc999@163.com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四川省酒类流通随附单》专项检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 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项目
| 合计
| 其中:批发企业(户)
| 其中:零售企业(户)
| 其中:储运企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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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酒类许可证或备案登记企业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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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随附单企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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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企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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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随附单企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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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企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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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附单执行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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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酒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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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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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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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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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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